One Harmony會員獎勵計劃條款及細則
One Harmony 是由大倉日航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簡稱"ONHM")營運。One Harmony 入會之個人(以下簡稱"會員")皆同意 One Harmony 網站(oneharmony.com)記載之本規程及各類規則,並遵循之。
第1條 – 計劃名稱
1) 本計畫名稱為 "One Harmony" (以下簡稱 "OHM")。
第2條 – One Harmony (OHM) 等定義
1) OHM,是會員利用 ONHM 營運之大倉酒店與度假村集團、日航酒店國際連鎖及日航都市酒店之連鎖酒店(以下簡稱大倉日航酒店集團)、ONHM合作之部分合夥酒店集團、Hotel Okura Enterprise Co., Ltd. 或 Continental Foods Co., Ltd. 或 The Kyoto Hotel, Ltd. 營運之部分酒店或餐廳,以及Hotel Okura Tokyo Co., Ltd.營運之餐廳(以下合併簡稱為 "對象設施")之際,提供會員們優惠・折扣等服務的會員計畫。此外,提供服務之對象設施及有關 OHM 服務之最新消息皆刊登於 OHM 網站。
2) OHM 辦公室是指由ONHM營運管理之 OHM 會員計畫辦公室。
3) 關於 OHM 之營運管理,ONHM可委託集團公司或第三者執行。
第3條 – 會員申請
1) 會員是指在同意本規程及各類規則的情形下,於正式文件(規定申請書、OHM網站線上申請入會)上填寫必要事項提出申請後,經 OHM 辦公室核准之對象。此外,可登錄於 OHM 的地址,僅限會員目前居住國家之會員個人住家地址或工作地址。
第4條 – 會員資格生效
1) 會員資格自入會申請書於專用登錄系統上正確完成入會處理之時起生效。
第5條 – 入會費及年費
1) 不收取入會費及年費。但是,若發行附信用卡功能之會員卡時,會員必須依據信用卡公司之規程,支付入會費及年費。
第6條 – 會員資格
1) 年滿 18 歲以上,同意本規程及各類規則,且完成規定程序,由OHM辦公室審核通過之個人顧客即為會員。未年滿 18 歲者,若取得法定監護人同意亦可成為會員。此外,無法以法人或團體身份入會。
第7條 – 喪失・取消會員資格
1) 符合下列任一項之顧客將不得入會。若於入會後發現相關情事,可於未經通知、催告情形下取消會員資格,亦可拒絕其未來重新入會 OHM。
- (1) 未將目前正確資訊登錄於會員登錄資料上時。
- (2) 於申請入會、登錄住宿實績、使用優惠或服務之際,為不實之申報或通知時。
- (3) 於對象設施發生延遲付款等問題時。
- (4) 未遵守對象設施之住宿條款和利用規則時。
- (5) 顧客本身為幫派組織、幫派組織成員、幫派組織準成員、恐嚇勒索組織、標榜社會運動的不良份子、標榜政治活動的不良份子、智慧型犯罪集團等(以下合併簡稱為 "反社會勢力"),或與 反社會勢力有密切交友關係者。
- (6) 有暴力攻擊、傷害、勒索、恐嚇、敲詐、詐欺及類似上述暴行等行為時。
- (7) 有本規程或各類規則內未認可之行為時。
- (8) 行為經 OHM 辦公室判斷為有損ONHM和對象設施間信賴關係時,或其他行為經 OHM 辦公室認定為不適合作為會員時。
2) 入會後連續 36 個月沒有住宿實績及獲得 One Harmony 點數(以下簡稱 "點數")實績之會員,OHM 辦公室有權註銷或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8條 – 禁止重複登錄
1) 除 OHM 辦公室核准之情形外,會員編號以 1 人 1 編號為限。若發現會員擁有多數會員編號時,OHM 辦公室有權將會員編號整合為一。
第9條 – 會員退會
1) 希望退會時,需由會員本人向 OHM 辦公室提出申請,經 OHM 辦公室將退會申請登錄至專用登錄系統後,於登錄完成日起退會。此外,會員本人過世時,可由會員家屬或親屬申請退會。
第10條 – 登錄內容異動通知
1) 會員登錄資料發生異動時,會員應立即以書面、電話或網路提出異動事項通知。未提出通知以致無法獲提供優惠或服務時,ONHM及對象設施概不負責。
第11條 – 提供優惠與服務
1) 會員根據本規程或各類規則內制訂之方法申請會員優惠或服務時,ONHM及對象設施將提供該優惠與服務。最新消息刊登於 OHM 網站。
第12條 – 使用範圍
1) 除非另有說明,OHM 所提供之會員優惠僅限由會員本人申請,且僅提供會員本人使用。會員卡亦僅限會員本人使用。
第13條 – One Harmony 點數
1) 有關點數提供,會員登錄後在對象設施住宿或用餐等情形時出示會員卡,即可累積點數。點數將根據使用金額計算,可作為點數計算對象之利用金額不包含稅金、地方稅、服務費、小費、室內觀賞的電影費、電話費等。此外,除部分對象設施外,利用住宿方案(住宿費用外亦包含用餐等費用之套裝方案)時的點數根據住宿費用計算。點數計算方式隨對象設施而異,最新消息刊登於 OHM 網站。
2) 住宿點數僅限直接向大倉日航酒店集團訂房中心(以下簡稱 "訂房中心")、大倉日航酒店集團的網站、OHM網站或住宿酒店訂房時方可計算(部分對象設施針對旅行社等經手之訂房也提供點數,最新消息刊登於 OHM 網站)。此外,部分對象設施僅限向訂房中心、大倉日航酒店集團的網站或OHM網站訂房時才提供點數。
3) 除OHM辦公室核准之情形外,會員之間無法轉移或合計點數。
第14條 – 點數和住宿實績管理
1) OHM辦公室根據各會員的會員編號管理會員累積之點數餘額(以下將進行記錄管理的點數帳戶簡稱為 "點數帳戶")。會員可以在 OHM 網站上輸入會員編號或登錄電子郵件帳號,再搭配密碼,便能夠進行瀏覽。
2) OHM辦公室根據各會員的會員編號管理會員之住宿實績,一方面管理點數累積實績,一方面用於審查優秀會員資格條件及提供優惠與服務。住宿實績、點數累積實績及點數餘額紀錄若出現缺漏,可向您使用的酒店或 OHM 辦公室提出更正申請。經認定為合理之紀錄缺漏,若其住宿、商品或服務利用日期為 6個月以內,將予以更正。但利用時未出示會員卡,或免費及無關住宿之客房使用,皆無法計算住宿實績。此外,家族、朋友或會員之間亦無法共有、合計、轉讓住宿實績。
3) OHM辦公室對於點數帳戶中點數被錯誤累計時,隨時都有更正的權利。
第15條 – 點數使用
1) 禮品兌換請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接獲申請時,將根據會員編號及會員登錄資料確認是否為會員本人。
2) 提出禮品兌換申請時,點數帳戶內必須有足夠兌換禮品的點數額度。
3) 接獲禮品兌換申請後,點數將自點數帳戶內扣除,無法再次退還回帳戶內。
第16條 – 點數失效
1) 點數具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為點數開始累積之隔年 1 月 1 日起 25 個月後的 1 月 31 日為止。有效期限截止後,點數將自動失效。此外,已失效之點數將無法再次退還回點數帳戶內。
2) 會員資格喪失或遭取消時,全部點數將失效。
第17條 – 特定對象設施提供之優惠與服務〔Premium Selection 制度〕
1) 除本規程第 11 條規定之優惠與服務外,某些狀況下,會員亦可享用對象設施中特定酒店等單獨提供之優惠與服務。為享受該優惠與服務,必須於該優惠與服務開始後,於正式文件中填寫必要事項申請,並獲 OHM 辦公室核准。
第18條 – 提供給特定會員
1) 隨 OHM 入會條件、利用實績,居住地區或參加活動等不同,可能僅對特定會員提供優惠・服務・資訊等。
第19條 – 優惠變更
1) 對象設施可利用之優惠與服務可能未經事前預告而結束或變更,最新消息刊登於 OHM 網站。
第20條 – 密碼登錄・管理義務
1) 會員應依規定方式登錄密碼。會員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管理密碼,避免讓他人得知,並致力於定期變更密碼。會員在 OHM 網站上輸入會員編號或登錄電子郵件帳號,再搭配密碼,便可瀏覽或變更會員本人登錄資料。
第21條 – 有效規程
1) 刊登於最新 OHM 網站上之規程、各類規則內容及公告內容,均優先於截至當時之規程、各類規則及公告。
第22條 – 會員卡之出借與經手
1) OHM 辦公室對 1 名會員發行或出借 1 張會員卡;但 OHM 辦公室核准之情形不在此限。
2) 會員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進行會員卡之使用、保管、管理。會員不得將會員卡出借、轉讓、抵押、信託予他人。
3) 會員於使用、保管、管理會員卡之際,因違反前項規定以致會員卡遭違法使用時,會員應負起該會員卡使用相關之所有責任。
第23條 – 會員卡遺失・失竊、補發
1) 若會員卡發生遺失、失竊、毀損、滅失等情形,會員應儘速依規定方式將上述事由通知 OHM 辦公室,唯 OHM 辦公室認定為適當之情形下,將重新補發會員卡。
第24條 – 責任免除
1) 針對因會員之故意或過失以致第三者使用了 OHM 之相關服務時,ONHM和對象設施對會員以而蒙受之損失概不負責。
第25條 – 各國政府之規範限制
1) 本規程受各關係國家政府制訂之法令規範。
第26條 – 準據法
1) 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
第27條 – 仲裁調停
1) 起因於本規程或與本規程有關之當事人間所有糾紛、爭論、意見相左,應遵循一般社團法人日本商業仲裁協會之商業仲裁規則,於東京透過仲裁調停進行最終解決。
第28條 – 本計畫結束公告
1) 結束 OHM 時,ONHM應於 3 個月前公告會員。自 OHM 結束當日起,優惠與服務亦一同結束。未使用的點數、優惠與服務將於 OHM 結束時全數取消。
第29條 – 個人信息的使用
1) ONHM 將妥善管理會員的個人信息。有關個人信息保護方針的詳細信息,請點擊此處。
OHM 辦公室
9:30 ~ 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0120-80-3789 (日本境內免費電話)
81 (3) 6402-3388
「2013年4月1日 制訂・實施」
「2014年11月20日 修訂」
「2015年10月1日 修訂」
「2016年7月22日 修訂」
「2018年4月6日 修訂」
「2018年5月30日 修訂」
「2018年7月1日 修訂」
「2019年6月3日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