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 Harmony会员奖励计划条款及细则
One Harmony 由大仓日航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ONHM")运营管理。加入 One Harmony 的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需遵守One Harmony 网站(oneharmony.com)公布的本守则及其他各项规定。
第1条 – 计划名称
1) 本计划的名称为 "One Harmony"(以下简称 "OHM")。
第2条 – One Harmony(OHM)等的定义
1) OHM 是当会员享受 ONHM运营的大仓酒店与度假村集团、日航酒店国际连锁以及日航都市酒店的酒店连锁(以下称为"大仓日航酒店集团")的成员酒店、与ONHM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酒店集团的部分酒店、Hotel Okura Enterprise Co., Ltd. 或 Continental Foods Co., Ltd. 或 The Kyoto Hotel, Ltd. 运营的部分酒店或餐厅以及Hotel Okura Tokyo Co., Ltd.运营的餐厅(以下统称 "连锁酒店")的服务时,为各位会员提供特惠、打折等服务的会员奖励计划。关于连锁酒店以及 OHM 的服务内容,请浏览 OHM 网站上公布的最新信息。
2) OHM 事务局是指由 ONHM运营管理的 OHM 会员奖励计划的事务局。
3) ONHM可委托集团公司或第三方运营管理 OHM。
第3条 – 入会申请
1) 会员是指同意本守则及其他各项规定,使用正规资料(指定的入会申请表、OHM 网站公布的入会申请表)填写必填事项,申请并得到 OHM 事务局同意的人。在 OHM 登记的地址必须为会员现居住国的家庭地址或单位地址。
第4条 – 会员资格的生效
1) 会员资格在入会申请内容在专用登记系统中正确完成登记时生效。
第5条 – 入会费和年费
1) 免费入会和免收年费。但当发行带有信用卡功能的会员卡时,将按照信用卡公司的规定收取入会费和年费。
第6条 – 会员资格
1) 年满 18 岁,同意本守则及其他各项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得到OHM事务局同意的个人即为会员。即使未满 18 岁,但只要得到监护人或保护人的同意,也可成为会员。不接受法人或团体入会。
第7条 – 会员资格的丧失和取消
1) 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况者,将被拒绝入会。或者在入会后一经发现,将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无需通知或催告,并且若将来再次申请加入 OHM,将有可能被拒绝。
- (1) 申请入会时提供虚假信息。
- (2) 在入会申报时或登记住宿记录时或使用特惠 / 服务时进行虚假申报或通知。
- (3) 在连锁酒店因延迟付款等而发生纠纷。
- (4) 未能遵守连锁酒店住宿条款及使用规定。
- (5) 暴力集团人员、暴力集团成员、暴力集团准成员、股东会混子、标榜社会运动等的不良分子、标榜政治活动的不良分子、智慧型犯罪集团等(以下统称为 "反社会势力")或与反社会势力交往密切者。
- (6) 有暴力、侵害、抢劫、威胁、勒索、欺诈或类似行为者。
- (7) 行为不符合本守则或其他各项规定的要求。
- (8) 行为被 OHM 事务局判断为损害与ONHM及连锁酒店之间信赖关系的情况,OHM 事务局认为不适合成为会员的其他情况。
2) 对于入会后连续 36 个月无入住记录以及未获得 One Harmony 积分(以下简称 "积分")的会员,OHM 事务局有权注销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8条 – 禁止重复注册
1) 除非 OHM 事务局特别许可,否则每位会员只能注册一个会员编号。当发现会员拥有多个会员编号时,OHM 事务局有权对会员编号进行整合。
第9条 – 会员退会
1) 会员如需退会,需由本人通知 OHM 事务局,并自 OHM 事务局将该信息登记到专用注册系统的当天退会。若会员离世,将接受该会员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提出的退会通知。
第10条 – 个人注册信息的更改
1) 当会员的个人信息发生更改时,会员应以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及时提交更改内容申请。如因会员未及时提交上述更改申请而导致无法提供特惠和服务时,ONHM及连锁酒店概不负责。
第11条 – 特惠及服务的提供
1) ONHM及连锁酒店接到按照本守则或其他各项规定的方法进行的会员特惠或服务申请时,应提供该特惠或服务。最新信息将在 OHM 网站上公布。
第12条 – 使用范围
1) 若无特殊说明,则 OHM 提供的会员特惠仅限会员本人申请,并由会员本人享用。会员卡仅限会员本人使用。
第13条 – One Harmony 积分
1) 会员一经成功注册后,在连锁酒店住宿或餐饮消费时出示会员卡,即可获得相应的积分。所得积分按消费金额累积计算。计算积分的消费金额不含税金、地方税、服务费、小费、室内观看的电影、电话费等。如果住宿时使用住宿套餐计划(该计划除了住宿费,还包括餐饮费等各项费用),则除部分连锁酒店外,仅针对住宿费部分生成积分。积分的计算方法各连锁酒店不同。最新信息将在OHM 网站上公布。
2) 住宿时的积分累积仅限通过大仓日航酒店集团订房中心(以下称作 "订房中心")、大仓日航酒店集团的网站、OHM 网站订房,或向入住酒店直接订房(通过旅行社等订房其中部分连锁酒店时,也可获得相应积分。最新信息将在 OHM 网站上公布)。还有部分连锁酒店仅限通过订房中心、大仓日航酒店集团的网站或 OHM 网站订房。
3) 除非OHM 事务局特别许可,否则积分不得在会员之间转让、合并。
第14条 – 积分及住宿记录的管理
1) OHM 事务局按会员编号对会员获得的积分余额进行管理(以下将管理记录的积分账户简称为 "积分账户")。会员通过在 OHM 网站输入会员编号或注册过的邮件地址和密码,即可查看积分余额。
2) OHM 事务局按会员编号对会员的入住记录进行积分累积记录、该记录用于高级会员资格条件的审查、特惠及服务的提供等。当发现入住记录、积分累积记录、积分余额记录发生遗漏时,应向入住酒店或OHM 事务局提出补登申请。当被核实为遗漏时,若在住宿或商品 / 服务的使用当天起的 6 个月内,则可进行补登。若在使用时未出示会员卡,或免费使用客房、使用客房但不住宿,则不计入住宿记录。住宿记录不得在家庭成员、朋友、会员之间共享、合并、转让。
3) OHM 事务局可随时修正错误记入到积分账户中的积分。
第15条 – 积分使用
1) 仅接受会员本人的积分兑换申请。提出申请时,需通过会员编号及会员注册信息证明申请人为会员本人。
2) 提出兑换申请时,需以此时积分账户内已有兑换所需的积分为条件。
3) 积分一经兑换申请,将从积分账户中扣除,并且不能再返还到积分账户中。
第16条 – 积分失效
1) 积分设有有效期。积分从结算时开始生效,有效期截至自次年 1 月 1 日起的 25 个月后的 1 月 31 日。有效期过后,积分自动失效。失效的积分将不能再返还到积分账户中。
2) 当会员资格丧失或被取消时,积分将全部失效。
第17条 – 特定连锁酒店的特惠及服务〔Premium Selection 制度〕
1) 除本守则第 11 条规定的特惠及服务外,会员还有可能享受某一连锁酒店单独提供的特惠及服务。如需接受该特惠及服务,则应在该特惠及服务开始后,使用正规资料填写必填事项,申请并得到OHM 事务局同意。
第18条 – 针对特定会员的提供
1) 根据加入 OHM 的条件、使用记录、居住地区、活动参与等情况的不同,部分特惠、服务和信息等仅限特定会员使用。
第19条 – 特惠的更改
1) 可在连锁酒店享受的特惠及服务,有可能不经事先通知即结束或更改。最新信息将在 OHM 网站上公布。
第20条 – 密码注册及管理义务
1) 会员需按规定的方法注册密码。会员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谨防他人知晓。会员通过在 OHM 网站输入会员编号或注册过的邮件地址和密码,即可查看或更改会员自身的注册信息。
第21条 – 有效守则
1) OHM 网站上公布的最新守则及其他各项规定的内容以及通知内容,如与以往的所有规则及其他各项规定以及通知不同时,均以 OHM 官方网站上的最新内容为准。
第22条 – 会员卡的出借与使用
1) OHM 事务局向每位会员只发行、出借一张会员卡。但若 OHM 事务局特别许可,则不限于此例。
2) 会员应妥善注意使用、保管和管理会员卡。会员不得将会员卡出借、转让、抵押或寄存给他人。
3) 使用、保管和管理会员卡时,若会员违反前条规定,并由于该违规行为而导致会员卡被非法使用,则会员应对上述会员卡的使用承担所有责任。
第23条 – 会员卡的遗失或被盗、补办
1) 当会员卡遗失、被盗、损毁或丢失时,会员应按规定的方法及时通知 OHM 事务局,只有得到OHM 事务局认可时,才能补办会员卡。
第24条 – 免责事项
1) 若因会员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第三方使用了 OHM 服务,则ONHM及连锁酒店对会员所受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5条 – 各国政府的规定
1) 本守则受相关各国政府制定的所有法令约束。
第26条 – 适用法律
1) 本守则以日本法律为适用法律。
第27条 – 仲裁
1) 因本守则或本守则相关情形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纠纷、争议或意见分歧,均应遵照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在东京以仲裁的方式进行最终解决。
第28条 – 本计划的结束通知
1) 在结束 OHM 时,ONHM将至少提前 3 个月通知会员。自 OHM 结束当天起,停止提供所有特惠及服务。当 OHM 结束时,未用完的积分、特惠及服务即被全部取消。
第29条 – 个人信息的使用
1) ONHM 将妥善管理会员的个人信息。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的详细信息,请点击此处。
OHM 事务局
9:30 ~ 17:30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0120-80-3789 (日本境内免费电话)
81 (3) 6402-3388
「2013年4月1日 制定・实施」
「2014年11月20日 修订」
「2015年10月1日 修订」
「2016年7月22日 修订」
「2018年4月6日 修订」
「2018年5月30日 修订」
「2018年7月1日 修订」
「2019年6月3日 修订」